卡維語翻譯列位好,想請教人人關於民法第四條與民法第五條第的問題翻譯 ↓↓↓問題如下↓↓↓ 條件:在法院未能決議當事人之原意時 1.契約中若以31翻譯社162元、20,062元及參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、倆萬零陸拾貳元同時示意時 ,應以第四條「以文字為準」?或以第五條「最低額為準」? 2.第五條「最低額為準」,是以文字為最低額?照舊以數字為最低額? 不好意思,文字良多,排版很亂,讓大家傷眼 感謝各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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