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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延長工作時間。
2、工資之標準、較量爭論方式及發放日期。
 
 
另外
如果公司未依
勞基法第七十條 之劃定  導致員工不知薪資/獎金/升遷..等.標準 薪資獎金亂變
使員工權益受損 亦可提告據以求償
 
(勞基法第七十條
 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,就左列事項訂立工
作劃定規矩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然揭示之:
一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國定紀念日、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
    方法。
四、津貼及獎金翻譯
五、應遵守之紀律翻譯
6、考勤、告假、賞罰及升遷翻譯
7、受僱、解僱、資遣、離職及退休翻譯
八、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翻譯
九、福利措施翻譯
十、勞雇兩邊應遵照勞工平安衛生劃定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12、其他。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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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勞雇兩邊溝通定見增強合作之方式。其告假時數
,每禮拜不得跨越二日之工作時候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 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
◎勞工離職問題
正常的勞工離職程序  公司沒有准不准的權利 只有程序的問題
 
請參考
勞基法第十五條
勞基法第十六條
 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
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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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應有賠償勞工因競業制止損失之辦法。
3.對勞工就業之對象、期間、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,應有合理之範疇。
5.去職勞工之競業行為,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。」
 
 
有藉於勞資雙方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日益增添,勞委會指出,簽署競業制止相關約定應注意七項原則,
1 包括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背誠信原則>>>
2 雇主有沒有功令上好處應受保護之必要>>>  此應由 客觀第三者認定 不是資方可片面決定
3 勞工擔任的職務或職位>>>假設你的職務階層薪資不高  不受規範  有良多案例
4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商定>>> 你的公司說每個員工都要簽競業制止條目 這是逼迫簽訂 公司是違法的 條目是無效的
5 有沒有代償辦法>>>並且是要兩邊同意 且必須有補償金  補償金要視 該條款 禁止限制工作的內容的範圍大小 時間長短而定出
6 違約金是否合理>>> 若員工違反 違約金 也必須合理
7 還有限制時代、區域與職業流動是不是公道>>> 限制太久 範圍太廣 也是違法 無效的)


2.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。

◎競業條目
非勞工自由意志簽訂 屬於無效契約
 
(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○○三六二五五號函
:「勞資兩邊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,
 
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,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,
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無效;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
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,可歸納出以下權衡原則,
 
1.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制止特約之回護利益存在。本文已同步發佈到「生活點滴」


 


 
勞基法第十七條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左列劃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第十七條劃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。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
四、雇主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,有沾染之虞者翻譯
5、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酬勞,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裕之工作者翻譯
六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,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翻譯勞工依前項第一款、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翻譯
 
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,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得了惡性流行症者送醫或解僱,勞工不得終止契約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所以若您不滿薪水降低福利減少 可以直接提去職 立刻生效 並根據勞基法第十七條 向公司要應得之資遣費
公司不能不給 否則就違法)


3、契約所訂之工作,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,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。


勞基法 保障勞工應有的權力 您不行不知  請參考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>=所有條則&Lcode=N0030001
或是與勞委會委託合作
翻譯社且是免費的勞工權益功令參謀
財團法人法令扶助基金會專線02-6632-8282(量量善惡˙幫翻譯公司幫你)聯繫
http://www.laf.org.tw/tw/index.ph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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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公司降低薪水或減少福利
未經勞資協商 片面調降員工薪資  已經違反勞基法
 
(勞基法第十四條 規定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 
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
翻譯
二、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署理人對於勞工,實行暴行或有重大欺侮之行為者。

您如無法接受您公司,這樣的變相減薪!您可以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,主張拒絕變相減薪,
(若不想再待下去)並可以依法請求公司資遣您,
還有記得要取得公司開立的『非自願性去職證實』,
如許您才能到本地的就業辦事站打點賦閑挂號和給付。
若是您的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內沒有回應時,
請您再到本地縣市當局的”勞資調整委員會”提出申述。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yen_ren_jen/post/1320032809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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